經銷商冒名申辦門號遭罰120萬 台灣大:將提訴訟求償

針對台灣大經銷商冒用他人身分申辦 3G、4G 門號,遭 NCC 裁罰 120 萬元一事,台灣大 (3045-TW) 今 (15) 日發出聲明表示,事件發生在 2014 年,對於經銷商店長知法犯法冒用他人身分申辦門號,台灣大本身也是受害者,將對這名店長提出法律訴訟並求償。

台灣大指出,經查這名冒用者為經銷商的店長,與申訴人為朋友關係,且申辦的 3 組門號都是自他家電信業者 NP(門號可攜) 移入台灣大,並持有前一家電信業者的帳單紀錄;移入台灣大後有長達數個月的正常繳費紀錄,且申訴人在主張冒申的數個月前有親到台灣大門市就其中一組申辦門號的退租紀錄,另外一組門號也是申辦退租又復裝。
 
台灣大強調,該事件背後有極高的複雜性,絕不縱容任何人刻意利用模糊空間獲取個人私利,將全力透過司法途徑以釐清真相。

NCC 今日指出,台灣大在 3G 及 4G 業務未確實核對使用者資料,依法裁處共 120 萬元,同時責成電信業者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時,應落實雙證查核工作,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以防範造成資安風險及電信詐騙事件。

NCC 表示,台灣大先前在受理用戶申辦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時,未確實核對及登錄使用者資料,即載入經營者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服務案,經查明屬實,經委員會議決議,依電信法第 63 條規定以違反該兩業務各核處罰鍰 60 萬元,共計 120 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NCC 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後予以裁罰。

NCC 說明,個案中檢視台哥大檢送用戶申辦雙證件影本模糊且照片無法辨識,行政訪談並提示案關陳情人提供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實該公司未確實核對使用者個人資料,即行登錄系統檔後開通服務,顯已違反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7 條第 1 項、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77 條第 1 項有關電信事業應核對使用者資料規定,經委員會議決議依法予以裁處。

NCC 表示,電信業者應落實用戶身分確認與雙證件資料查核,加強門市服務人員專業訓練及風險管理,針對非用戶本人親自申辦時,應提高警覺,善盡核對用戶資料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免於資安風險及防範電信詐騙。

未來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NCC 將在定期召開的討論業者客服處理申訴案件會議中加強宣導及重申於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時,應確實核對及登錄使用者資料,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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