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涉陸資〉律師再質疑是獨厚蝦皮 投審會為何需司法證明?

針對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回覆,除非司法機關能證明蝦皮購物是人頭公司,否則並未違法,興望法律事務所律師葉光洲再次質疑,主管機關連最基本的公司登記是否都要讓司法來認定,難道是獨厚蝦皮?

(以下為律師聲明)

葉光洲指出,蝦皮購物集團在經濟部登記的 3 家公司,包括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公司和愛貝公司,是被陸資騰訊實質掌控的新加坡 SEA 集團列為該集團「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但這 3 家公司至今都只登記在一個台灣人名下,此為清楚明確的「假外資」、「假陸資」登記,就是經濟部業務範圍。

葉光洲質疑,經濟部投審會還要司法機關證明什麼?

葉光洲以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為例,在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的「股權狀況」清楚標註「有大陸投資人」,在台灣獨家代理華為手機的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股權狀況」也清楚記載「僑外資」,證明即便是陸資和外資,只要標明清楚,可光明正大地在台灣做生意。

葉光洲認為,主管機關「容忍」蝦皮購物以此「假外資」、「假中資」公司繼續經營,則雖然依照現行法令規定,陸資不得來台投資的業務,例如大型物流,傳播及節目播送業,就可比照這種「蝦皮模式」,由母公司安排一個台灣人成立一家資本額極低的本國公司,表面上由這家公司經營,再透過各式各樣的特殊契約控制這家有限公司的業務和營運,達到在台投資大型物流、經營傳播及節目播送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