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 (3008-TW) 控告先進光 (3362-TW) 侵權案取得勝訴,針對法院判決,先進光今 (7) 日公告指出,對法院准許大立光請求部分,甚感詫異,完全無法信服這部分的認定,將在收到判決書後詳究內容,針對不利部分,委任律師依法提起上訴,積極進行訴訟攻防,維護公司權益。
先進光指出,大立光先前以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得侵害其特定的營業秘密,並請求應連帶賠償大立光 15.22 億元;這件訴訟前經智慧財產法院在 2015 年 10 月 30 日為中間判決 (非終局判決),作成部分有利本公司、部分有利大立光的認定。
先進光表示,這次判決為第一審終局判決,依智慧財產法院 2017 年 12 月 6 日宣示的終局判決主文內容,智慧財產法院駁回大立光請求確認本公司美國第 US20130292499A1 號專利、中國第 CN202533642U 號及第 CN202704622U 號實用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其所有之部分,核屬有利於本公司。
另外,關於大立光請求不得侵害其特定營業秘密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准許 部分請求、駁回部分請求;關於損害賠償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則准許 大立光的請求。
先進光指出,目前僅為第一審訴訟程序,案件尚未定讞,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立即性的影響,預估影響金額當不逾本次判決主文所示範圍;依判決主文所示,智慧財產法院並非全部准許大立光對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的請求,大立光部分請求遭法院駁回。
先進光說,因法院目前僅宣示判決主文,公司尚未收受判決書,無從知悉法院作成判決所憑的依據及理由,尚無從具體回應各項判決理由,就判決駁回大立光請求部分,固然深感欣慰,但就法院准許大立光請求部分,甚感詫異,完全無法信服此部分的認定。
先進光強調,在訴訟審理過程中,已提出眾多足以駁斥大立光所提主張的證據及說明,可證明大立光的請求絕無理由;大立光聲稱受有 15 億餘元的損害更是毫無依據,大立光在訴訟中更未依法盡到高度的證明責任,但智慧財產法院竟採納大立光誇大不實的主張,顯與另案確定裁定的認定牴觸,又與事實有違,誠難甘服。
先進光表示,待收受判決書後,必當詳究判決書內容,並就不利公司的部分,委任律師依法提起上訴,積極為公司進行訴訟攻防,維護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