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Uber被裁定為「交通服務公司」 歐盟成員國及他國恐跟進

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定於今 (20) 日作出相關裁決。預計法院極可能裁定 Uber 為「提供交通服務的公司」,意味這項裁決將成為 Uber 的「緊箍咒」,需與傳統計程車行業履行相同的責任,歐盟成員國政府將可據此規管 Uber,其他國家和地區亦可能跟隨。

香港《文匯報》援引路透社報導,這次訴訟源於西班牙巴塞隆那一個計程車業聯會,投訴 Uber 旗下的 UberPOP 在無牌照下提供交通服務。歐洲法院一名顧問今年 5 月向法院提交意見,指 Uber 的業務不只連繫供求,理應被界定為交通服務供應商。

歐盟法例訂明,有關網上服務的規管必須向歐盟委員會通報,避免成員國政府規管不一或帶有歧視性,但交通服務的規管則全權由成員國政府或地方政府負責,若 Uber 被界定為「提供交通服務公司」,便極可能與傳統計程車業一樣,要在牌照和保險等方面達到相應要求。

Uber 則強調,它只是連繫司機與乘客的中介應用程式。

於 2011 年成立的 Uber 近期四面楚歌,今年 8 月接任總裁的霍斯勞沙希 (Dara Khosrowshahi) 為挽救公司形象,與歐洲多國政府加強合作,例如在挪威和芬蘭註冊業務,在新的監管守則下營運,而目前只在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羅馬尼亞仍未取得營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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