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權開閘 港交所李小加:至少10家獨角獸申請上市

港交所昨 (24) 日公佈《上市規則》的修訂諮詢結果,包括「同股不同權」及第二上市等議題,該所共收到 283 份回應意見,絕大部分都贊成該所建議。新修訂的《上市規則》4 月 30 日 (下周一) 生效,同日起接受公司按新制度申請上市。該所預計 6-7 月,就會出現首批以「同股不同權」上市的公司

綜合香港文匯報、明報報導,港交所 (0388-HK) 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相信申請申請數目「不會是個位數」,預期 2 個月內會收到最少 10 份申請。以上市申請數量來說,多會是生物科技公司;但以市值而言,同股不同權的公司規模理應較大。

李小加沒有回應小米會否成為首家來港申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企業。事實上,在香港啟動同股不同權諮詢後,除小米外,不少大陸「獨角獸」企業如螞蟻金服、美團點評等都曾傳出有意來港上市。

對於大陸即將推出中國預託證券 (CDR),預料同樣可吸引大量海外上市的大陸科技企業回歸 A 股,市場普遍認為會與香港構成競爭。李小加表示,有些企業會選擇大陸,有些會選香港,沒規定這些企業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市場上市,他們亦可以兩地上市。

他認為,若 CDR 是以試點形式推出,對香港影響有限;若大規模地推出,香港就要面對挑戰。但他指,香港相對一個龐大的大陸市場,即使爭不贏亦是正常,並且他不認為大陸推出改革,目的是要與香港市場競爭。

市場有建議香港像美國般,引入集體訴訟權以保障「同股不同權」公司的小股東利益。李小加回應說,集體訴訟權並非萬靈藥,香港的「同股不同權」制度,並沒減少對投資者的保障,目前已有很多明確規則去保障小股東利益,強調香港和美國市場不相同。

據港交所公佈《上市規則》的修訂諮詢結果,不同投票權的上市申請者,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需證明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科技及創新理念,市值或無形資產總值亦需較有形資產總值為高。該所初期只接納市值不少於 100 億元 (港元,下同) 的企業上市,如市值未達 400 億元,其最近一個年度亦需有最少 10 億元收益。

不同投票權的企業,不得更改不同投票權股份的附帶權利,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至少有 10%,但不得擁有超過 50% 的相關經濟效益。此外,聯交所亦規定全體企業管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非原先建議的大部分。

循新的第二上市渠道申請上市的合資格申請人,可以保密方式提交申請。至於是否適合上市的生物科技指引中,列明申請人必須能展示其源自外購許可的技術,或外購所得的核心產品研發進度。

港交所亦刪去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請人,須擁有「長期專利」的「長期」,避免引起不確定性。港交所同時亦規定申請人須披露留住主要人員的舉措,以及與生物製劑產能有關的資料。

港交所已招攬業界專家,組成生物科技諮詢小組,上市委員會只會在需要時,才向小組諮詢意見。李小加透露,現時小組已有基本及後備成員名單,各有 12 至 14 名人選,當中包括生物科技專家、科學家、藥廠公司分析員,相信或在下周一與新上市規則生效時一起公佈。

他強調,這個諮詢小組是個顧問委員會,負責提供建議,並沒審批上市權力、決定或推薦權,且不會參與上市的個案審查,上市委員會可選擇跟隨建議與否,相關上市審批仍由上市委員會決定。

至於企業可否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 (特權股),港交所計劃在 7 月 31 日或之前做市場諮詢。港交所建議將擴大範圍至企業持股,更是將同股不同權的特權由管理層,擴展到任何主要股東。

獨立股評人 David Webb 抨擊,特權開放至企業股東反映這次改革動機根本不是保護創辦人話語權,而是要令所有管理層都擁有超級話語權

貝萊德 (Blackrock) 則建議,倘擴大至企業持股需增加限制,例如設立日落條款、以及讓小股東定期以同股同權方式表決,是否維持大股東特權架構。

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明白港交所時間倉促,但基金業界希望香港有高的投資者保障門檻,故公會將繼續爭取,希望港交所聆聽訴求,例如獨立董事佔比最少要有一半,以及沒有額外投票權的普通股東,只需集合 5% 股權,便可以召開股東會等要求。

 


延伸閱讀

相關貼文

prev icon
next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