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投資新莊不動產違規 遭金管會開罰百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遠雄人壽辦理不動產投資,因為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 168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並依同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同時命其於 1 年內處分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遠雄違規事項主要是投資新北市新莊區不動產,未依公司所報銷售計畫辦理,主要是位於新莊副都心的遠雄國匯建案共 200 戶,遠雄人壽去 (2018) 年向金管會呈報的銷售計畫是承諾至少要賣出 23 戶及 32 個車位,但一年下來,整體建案還剩下 170 多戶。
由於未達計畫目標,以致未符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因此,依保險法第 168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處罰鍰 100 萬元,並依同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下令命遠雄人壽在一年內處分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