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鬆綁 海外公司解散獲配所得也能享優惠稅率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進一步鬆綁,為釐清台商疑慮,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同意「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所得」也能適用專法,會計師認為,專法放寬適用範圍,不僅讓台商實務運作上更順暢,也可望帶動新一波資金回流潮。
財政部 8 月 15 日公布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包括個人、營利事業匯回的轉投資收益等境外資金,可適用專法享有第一年匯回稅率 8%、第二年稅率 10%,如果把資金投入指定產業進行實質投資,還可享有稅率減半優惠。
但專法上路後,有部分台商詢問,境外轉投資公司清算解散並分配剩餘財產後,所取得的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是否也能比照適用專法享有優惠稅率?財政部經評估後,認定境外轉投資的清算所得,其性質與專法立法意旨相同,因此日前函釋宣布放寬專法適用標準。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美中貿易戰、BVI 境外公司等經濟實質法令修法,讓企業開始調整投資架構,部分台商如選擇關掉境外公司,並打算將賸餘資金匯回。
張芷指出,根據財政部最新函釋,公司經過清算後,如果取得的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可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預期可望加速企業調整境外布局腳步,並有助提升資金回台意願。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資金回台專法需要資金匯回,因此如果只是 BVI、KY 等境外子公司解散清算,帳載未分配盈餘視為實現,但沒有實際資金回台,仍無法適用專法。
另外,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匯出股利已扣繳稅額,不得用於扣抵資金回台專法稅款,因此企業打算將資金匯回前,應思考資金回台是否適用專法或現行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