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發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週四 (27 日) 召開記者會,發布對《外商投資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表示,《外商投資法》會在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是聚焦解決合同爭議,特別是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商投資法》是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羅東川表示,《解釋》秉持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他說,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國務院在本月早前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與《外商投資法》同步實施。

根據《條例》,台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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