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拍板遠航廢證 國際和兩岸航線航權一併廢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今 (31) 日宣布,因遠東航空未依民航法規定申請停止營運,於去年 12 月 27 日依法報請交通部廢止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交通部審慎衡酌事實及法令後,今日同意,原屬遠航的國際和兩岸航線航權一併廢止,未來將另行分配。

交通部表示,已會同相關部會妥適規劃消費者和員工權益保障事宜,會全力將相關衝擊影響降至最低。

遠航原飛航 6 條國內航線,包括松山、台中和高雄至澎湖、金門等離島地區,運能占比約 30%,自去年 12 月 13 日無預警停航後,民航局積極協調其他航空公司調度運能因應,針對春節疏運,經協調華信、立榮放大機型及增開 4 波加班機疏運旅客,同時在國防部協助派遣軍機支援、協調海運增班下,整體疏運情形尚稱順暢。

有關遠航停航後消費者權益保障,交通部指出,遠航停航前,民航局已要求遠航建立旅客預付票款保障機制,設立信託專戶,並已與律師簽訂金錢信託契約,後續其委託律師將公布退票相關作業程序,預計於 2 月初公告。

而員工權益保障方面,行政院已責成勞動部就員工權益保障相關事宜妥適處理,後續若有員工需民航局協助轉介至其他航空業需求,交通部已責成民航局全力配合。

交通部認為,遠航停航一個多月以來,負責人相關承諾一再跳票,始終未能兌現,除了資金未如期到位以外,也未能如期於 1 月 6 日發出去年 12 月員工薪資。

交通部也說明,廢止遠航許可後,若有投資人願意投資遠航重新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可依照民航法相關規定提出籌設申請,屆時民航局將依法進行五階段審查,以確保飛航安全及公共利益。

交通部同時呼籲遠航負責人張綱維確實負起照顧員工和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否則將面臨司法單位依民航法第 110 條之 3 處以三年以下刑責。

另外,遠航因本身財務問題,於去年 12 月 12 日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出自 13 日起暫停所有航線營運,由於遠航並未依照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後 60 天始得停業,民航局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因此,依民航法第 112 條第 4 項規定,報請交通部廢止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交通部已函覆同意,民航局將依法裁處 30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