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公開發行公司1月營收公告申報期限延長至2/15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因應近期武漢肺炎疫情嚴重,金管會今 (3) 日宣布,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今 (2020) 年 1 月份營運情形的公告申報期限至 2 月 15 日,所稱營運情形包括:合併營業收入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情形。
金管會表示,未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的公開發行公司,仍請於 2 月 10 日前公告申報 1 月份營運情形,以利投資人參考。
金管會強調,至於其餘受影響的公開發行公司亦應於 2 月 15 日前完成公告申報,惟若公司仍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月 15 日前公告申報者,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4 條之 1 規定,檢具無法如期申報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擬展延的期限,向金管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