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負責人7大新規範 3月上路

保險業負責人7大新規範 3月上路。(鉅亨網資料照)
保險業負責人7大新規範 3月上路。(鉅亨網資料照)

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的專業度及穩定度,金管會今 (11) 日宣布,已經修訂「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辦法,主要有七大措施,包括:落實競業禁止「金金分離」擴大適用等,預計 3 月起上路,今年股東會即適用。

保險業負責人 7 大新規範如下:

一、 落實競業禁止:也就是「金金分離原則」擴大適用,官員說明,考量同一個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因為其參與經營,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恐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的利益衝突,因此,將競業禁止規範主體由董事本人,擴充至本人及其關係人適用。

二、明定保險業負責人若違反本準則的消極資格條件,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

三、提高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的保險業專業董監事人數:董監事人數在 5 人以下者,應有 3 人為專業董監事,人數超過 5 人者,每增加 3 人應再增加 1 人。專業常務董事由 2 人調整為 3 人。

四、自然人董事:保險業的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並考量董事會的多元組成,對公司治理亦有助益,因此明定全體董事在 13 人以上者,專業的自然人董事可以為 5 人。但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者,其專業董事,無須為自然人。

五、明定政府與法人的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擔任保險業監察人時,亦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任同一保險業董事、經理人之限制規定。

六、保險業董事會須確實審核經理人的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能力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七、保險業應就其發生當然解任的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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