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另設總部以一處為限 6個月內須完成遷移整併

金管會今 (25) 日預告「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要求壽險業需將通訊處、展業處等正名為通訊處,同時也規定壽險公司若總公司地方不夠,想要另外設置辦公場所僅能以一處為限,避免散落各處,法規一旦上路後,壽險公司須在 6 個月內完成遷移整併。

為因應實務作業的需求,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研議,根據這次修正重點,首先是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分為三級管理,增設服務中心;另為避免名稱混淆,要求壽險公司將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機構修正為通訊處。

二、考量保險業的分公司(分社)或涉及對外營業行為的異地辦公場所,遷移或裁撤恐影響員工權益,因此將員工安置計畫納入申請核准時應檢具的文件。

三、增訂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所載地址有不敷使用者,可以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並以一處為限,主要是避免散落各處的情形;另外增訂異地辦公場所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其設置、遷移或裁撤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未涉對外營業行為者,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規定這些場所不得受理申辦保險業務。

金管會說明,異地辦公場所限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的同一地區設置,並以一處為限,而同一地區指的是除了台北市及新北市、新竹縣及新竹市、嘉義縣及嘉義市各視為同一區外,其餘以同一直轄市、同一縣市作為同一地區。

四、增訂保險業得視需要設立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非供對外營業用的場所,以及該場所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但不得受理申辦保險業務。

五、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增加服務中心層級,增訂服務中心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可以辦理的業務範圍及服務中心主管資格條件,同時也考量現行保險業在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台提供保險服務,因此增訂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及可以辦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