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穎條款來了 上市櫃子公司申請上市新增「不宜上市條款」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緯穎條款來了! 證交所今 (2) 日宣布,即日起旗下子公司申請上市,在申請上市日的前 3 年,如果上市櫃企業對子公司持股累積降低達 20% 以上,則企業釋股應由股東優先認購,或以其他不損及股東權益方式為之,否則將被證交所認定以「不宜上市」為由打槍。
資通大廠緯創 (3231-TW) 旗下子公司、興櫃股王緯穎 (6669-TW) 去年以每股 390 元高價風光掛牌,但外界也發現,原本緯創 100% 持股的緯穎,在緯創多次釋股後,母公司持股比已降到 57.46%。
為保障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證交所針對上市櫃公司子公司上市申請,增訂「不宜上市條款」,從子公司申請上市日往前推算 3 年,只要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逐年下滑,減持比重高達 20% 以上,母公司釋股應該由股東優先認購。
舉例來說,假設 A 公司在子公司甲上市申請在 2023 年上市,假設 A 公司在 2020 年減持甲公司 10% 股份、2021 年再度減持 10% 持股,等於在申請上市前累積減少持股 20%,如果 A 公司釋股時沒有將股權優先給股東認購,或是以不損股東權益行為為之,恐被證交所認定為「不宜上市」而遭打槍。
證交所指出,新制上路後,未來上市櫃子公司申請上市,承銷商應先評估該子公司是否有「不宜上市」的情形,並請上市櫃公司說明釋股過程,確保上市櫃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