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名藥委任開發案晟德勝訴 東洋:不排除再上訴

晟德 (4123-TW) 委託東洋 (4105-TW) 開發學名藥 Risperidone PLGA 協議契約關係存在糾紛案,台灣高等法院今 (11) 日二審判決晟德勝訴,對此,東洋表示,不排除再上訴。

晟德表示,2010 年委託東洋開發 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由晟德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 2000 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並同意東洋可享美國市場權利。

晟德強調,已按照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 1250 萬元委託費用,不過東洋多年來研發進度拖延、未能完成交付,並稱 Risperidone PLGA 為東洋旗下產品,因此,2016 年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

晟德表示,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再次確認契約有效存在,晟德擁有 Risperidone PLGA 產品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東洋主張,此契約無效對本公司不生效力,且協議簽署前,即已獨立研發 Risperidone 藥品,此案所關聯的另一刑事弊案也正偵辦中,東洋必會盡力確保公司股東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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