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兒童節勞工出勤 一張表看懂如何給付工資

清明節四天連假即將到來,但仍有部分勞工得上工,勞動部今 (13) 日表示,4 月 2 日清明節補假日及 4 月 3 日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今年清明節為 4 月 4 日星期六,與兒童節同一天,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兒童節於 4 月 3 日 (星期五) 放假,事業單位若屬於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 4 月 4 日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擇日補假。

勞雇雙方如約定於 4 月 2 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 4 月 2 日清明節補假日或 4 月 3 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 4 月 4 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經協商,清明節補假日約定為 4 月 2 日,假設月薪為 36000 元的勞工,以 30 日 8 小時來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4 月 2 日及 4 月 3 日性質為國定假日,若員工出勤,雇主須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1200 元;4 月 4 日則為休息日,依出勤加給規定計算,雇主須給付 1900 元工資。

至於 4 月 5 日則為例假,依勞基法規定,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