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增設分支機構看10項財務指標 11月評比再加入紓困績效

國銀增設分支機構看10項財務指標 11月評比再加入紓困績效。(鉅亨網資料照)
國銀增設分支機構看10項財務指標 11月評比再加入紓困績效。(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23) 日表示,只要符合 10 項財務業務指標條件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其中,「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前 3 年(106 年至 108 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項目,經核算今年度要達 9.16%,再加上其餘財務條件達標,就可在 5 月及 11 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而今年因為疫情,11 月的評核將加入紓困振興貸款的績效。同時為促進城鄉均衡發展,金管會鼓勵金融業者增設分支機構時,能積極於偏鄉設立分行。

金管會列出以下 10 項財務指標:

一、本國銀行申請前半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信用合作社申請前半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 1.5%。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80% 以上。四、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的一倍以上。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的一倍逾 5% 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 5% 以上,亦得為之。經核算,「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前 3 年(106 年至 108 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今年度要達 9.16%。

五、申請前一年度決算或當年度半年結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六、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有違法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七、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事。

八、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呈報,且無情節重大之事。九、申請前一年底或當年度六月底前,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的缺失,均已切實改善。十、最近一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之事。

除符合上述 10 項財務指標,可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外,金管會為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公益活動及協助推動各項政策,將公益慈善、金融教育、金融犯罪防制、中小企業放款成長率、對中小企業主為女性的放款核貸績效結果、依法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情形、無障礙金融服務的推動情形、收受儲蓄互助社存款等 8 項,列為本年度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的評核項目。

另外,正值疫情非常時期,為獎勵今年 3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間辦理紓困振興貸款績優的本國銀行,辦理情形亦將列入今年 11 月評核的有利項目。

金管會強調,依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金融機構可隨時向金管會申請於偏鄉地區設置分支機構,金管會銀行局已定期於官網上公布偏鄉名單。

為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及性,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多元強化偏鄉金融服務,積極於偏鄉設立分行,而鄰近偏鄉的本國銀行分支機構應就近提供支援,並透過各項金融科技,擴大金融服務深度,俾利偏鄉民眾亦享有親民、便利、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以實現普惠金融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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