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慘賠47億元 金管會開鍘144萬元、限八項業務

華南永昌證權證避險不及慘賠47億元 金管會再開鍘144萬元。(鉅亨網資料照)
華南永昌證權證避險不及慘賠47億元 金管會再開鍘144萬元。(鉅亨網資料照)

肺炎疫情延燒,市場劇烈波動,華南永昌證券因權證交易避險不及,損失高達 47 億元,金管會今 (30) 日對此案開罰華南永昌證 144 萬元,且命令華南永昌證前總經理陳錦峰與另兩位主管停職一年,華南永昌證券也有多達八項業務受到限制。

華南永昌證券 3 月因發行認售權證,但碰上台股大跌又因避險不及導致單月虧損 34 億元,加上避險成本過高虧損幅度擴大至 47 億元,拖累母公司金控 3 月稅後虧損達 35.99 億元,更使得第一季單季淨損 14 億元,是金控 2001 年掛牌後首度出現單季虧損。

金管會經過證交所查核後,發現華南永昌證券有三大缺失,首先,發行權證業務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發行與風險管理制度,且對指數型認售權證的風險疏於管理,未正視連續多日風險值超限情事及可能導致的後果,時任總經理的陳錦鋒反而多次核准交易人員逾越交易權限及延長調節時限。

第二大缺失是,華南永昌證券的金融商品部,未能依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即時採行適當風險管理措施進行改善,且於市場鉅幅波動時,未確實依避險策略操作,致市場風險超逾所訂限額;風險管理部雖連日通知金融商品部風險值及損失限額超限,惟未落實監控金融商品部從事避險操作時,需符合相關策略及法令規定。

最後,華南永昌證券未明確規範損失超限,及重大風險處理與呈報程序,以致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金管會表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顯有重大缺失,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金管會指出,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 144 萬元罰鍰,並且對華南永昌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此外,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3 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5 款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提出改善計畫,並委託非簽證會計師出具該公司辦理發行認購 (售) 權證作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專案審查報告,內容應包括:強化董事會對權證業務的監督功能,及加強內部稽核查核品質等,在會計師出具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及執行有效性的審查意見,且經金管會同意前,華南永昌證券都不可以再新增發行認購 (售) 權證。

而對相關人員金管會也祭出懲處,命令華南永昌證券前總經理陳錦鋒、金融商品部張姓主管及陳姓業務人員 1 年停職一年,而風險管理部施姓主管停職 2 個月。

金管會表示,華南永昌證券截至今年 3 月底淨值約新臺幣 80 億元、資本適足率為 279%,尚符最低自有資本適足率 (150%) 規定。惟華南永昌證券受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1 款之警告處分,相關財務業務也將受限制,包括:最近 3 個月內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不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轉投資相關事業、不得申請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不得擔任 ETF 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ETN) 等七項,加上不得發行權證,等於有八項業務受到限制。

華南永昌證券 4 月 17 日已發出重訊公告,調整陳錦峰職務,總經理職務將由債券部副總經理劉維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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