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單死亡理賠修法 擬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法》第 107 條載明,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 15 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但是近年意外事故頻傳,且涉及不少 15 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例,使得「未成年保單」身故給付修法問題再起,據了解,金管會修法方向研擬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

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一 (11 日) 將審查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國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的規範歷經多次變革,於 1929 年訂定之初,是採全面禁止未滿 12 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1963 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1997 年則取消限制開放投保兒童保單。

直到 2000 年,三讀通過的保險法第 107 條,是限制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保險人只可以領回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的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但是近幾年發生的重大災害中,包括復興空難、台南 0206 地震、普悠瑪翻覆事故等,都有未滿 15 歲的孩童去世,引發立委關注依照目前法規,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因此提議修法。

金管會表示,兒童保單要不要理賠之所以爭議不休,主要是若依據立委所提「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認定者應予死亡給付」,其中的「不可抗力之因素」在法律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說,可能發生身故時家屬和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的問題存在。

另外,還擔憂衍生出為未滿 15 歲的孩童投保死亡保險會出現道德危險,因為曾經發生幾起父母謀害小孩詐領保險金的事件。

金管會表示,為兼顧道德危險防範及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該會建議宜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作為修法方向,至於喪葬費用要給多少錢,則參酌第 107 條之 1 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規定,也就是,以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