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訊經營權之爭〉友訊嗆雙重標準 證交所四點回應開罰緣由

友訊 (2332-TW) 因經營權之爭而更改股東常會召集日,遭證交所重罰 30 萬元,友訊昨 (26) 日公告嗆證交所兩套標準,證交所今日發布四點聲明說明開罰立場,強調依法行事。

友訊經營權戰爭越演越烈,公司原先公告將在 6 月 15 日召開股東常會,但日前召開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開會日延至 29 日,遭證交所質疑公司變更股東會日期的適法性並重罰 30 萬元。

針對證交所開鍘,友訊昨天重訊回應,股東會延後是因市場派壟斷委託書,嚴重傷害公司,股東會延期是不得不的自救辦法,並反問對於友訊 2 位前獨董召集 6 月 1 日股東臨時會的停止過戶日,與股東常會的停止過戶日重疊,但證交所卻不反對,質疑證交所是雙重標準。

對於友訊質疑,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應該在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 12 個營業日前,將召開股東會應公告申報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的網站申報系統。

證交所指出,友訊原本預定 6 月 15 日召開股東常會與該公司二位獨董預定在 6 月 1 日召集的股東臨時會,都在規定期間內公告在案。

證交所進一步指出,友訊董事會日前決議變更將股東常會延後至 6 月 29 日,且主張停止過戶期間仍是 109 年 4 月 17 日至 109 年 6 月 15 日,因 6 月 16 日至 6 月 29 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記載,已經違反公司法第 165 條第 3 項「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經濟部規定的「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等規定。

證交所表示,友訊變更股東會日期的召集程序已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相關規定,加上公司無法說明如何確保股東參與股東常會權利,因此根據證交法開罰 3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