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箭在弦上 台高資產人士在港投資稅負恐增兩倍

中國人大日前通過「港版國安法」,會計師提醒,如果未來「港澳條例」跟進停止適用後,台灣人在香港投資稅負恐暴增 2 倍,建議在香港投資者儘快檢視資金來源,並重新評估資金去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表示,國安法上路後必須注意的是,未來如果「港澳條例」第 28 條停止適用,台灣高資產人士在港的投資所得稅負恐明顯增加。

根據港澳條例第 28 條規定,台灣民眾在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 + 依港澳條例第 28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100 萬以下免計入)。

張瑞峰指出,香港金融產品多元報酬率高、稅率較低僅就來源所得課稅等考量,常見高資產人士於香港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投資,或透過香港公司進行貿易、轉投資,其投資所得之稅負「最多僅可能」需繳納 20% 所得基本稅額(有 670 萬扣除額且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差額),相較境內投資所得稅負最高 40%(分離課稅者除外),稅負省很大。

張瑞峰提醒,如果港澳條例與相關規定停用,未來沒有明訂法律規範台灣與香港、澳門關係,恐怕就得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根據該條例第 24 條規定,台灣地區民眾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整體而言,高資產人士於香港取得之各項投資所得將與台灣地區所得無異,面臨最高 40% 稅負,建議因應未來若港澳條例停止適用,應預先模擬評估在香港的投資項目及資金去處與投資模式調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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