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公建社會福利 金管會法規大鬆綁

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公建社會福利 金管會法規大鬆綁。(鉅亨網資料照)
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公建社會福利 金管會法規大鬆綁。(鉅亨網資料照)

為因應保險實務需要、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等,金管會今 (23) 日表示,進行多項法規草案鬆綁,其中,放寬其投資國內債券的額度,從不得超過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的 10%,改為「業主權益(淨值)」的 10%,最快 8 月初可送行政院審理。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金融科技發展趨勢,以及奠定保險數位化基礎,增訂被保險人除書面方式外,亦可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方式,行使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同意權及撤銷權,以利保險業未來運用金融科技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運作模式更具彈性。

為合理反映投資風險控管,並配合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及考量業主權益相較於實收資本額可反映被投資公司損失承受能力,因此將保險業對公司債投資額度的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的 10% 修正為「業主權益 (淨值)」的 10%;另外,為明確保險業股票投資限額的計算基礎,因此將其計算基礎由占「實收資本額」的比例修正為占「已發行股數」的比例。

同時,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增訂保險業資金進行此類投資,可以採事後查核方式。並放寬保險業可以派任被投資的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擔任董事、監察人的席次比例限制,但不可以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以增加保險業參與投資意願及強化保險業對被投資對象的監督管理機制。

此外,保險業淨值比率能及早評量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因此增列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以與國際接軌。同時,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將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發布的保險資本標準發展,所以修正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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