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來人」看廣明、惠普和解戲碼 認清「三件事」台企才能避踩反托拉斯法紅線

文 / 馬瑞璿、王子承

台灣法制師承德國,卻對英美法系不夠了解,尤其是反托拉斯法,接連讓台灣企業跌跤。此次的廣明案、10 年前的面板產業反托拉斯案,都是台灣企業的最佳借鏡。

僅僅 12 天,惠普(HP)控告廣達集團旗下廣明光電違反托拉斯法的案件出現重大逆轉!6 月初,廣明總經理何世池還對二審判決結果大喊「ridiculous」(荒謬),6 月 18 日,惠普、廣明就同步宣布「和解」。短短 12 天,雙方之間做了什麼樣的攻防,讓訴訟終於畫下句點?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今年 1 月判決廣明必須賠償惠普的金額高達 4.39 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131.28 億元。攤開廣明今年第一季財報,總資產也才 121.8 億元,扣除負債 47.05 億元,淨資產只有 74.75 億元,根本不夠賠。

所幸雙方達成和解,雖然賠償金額保密,但法學專家認為,若惠普以原始所稱受損金額 1.76 億美元(換算約新台幣約 52.63 億元)要求和解,廣明最好同意,這與廣明今年第一季帳上現金相差不遠。

對此,廣明僅回應,「和解金額內容不能對外透露,財務狀況足以支應及維持公司正常運作。」消息一出,一改 6 月上旬連 3 天跌停走勢,廣明 6 月 19 日、22 日連 2 根漲停板鎖死不動,不但讓廣明股價一吐先前怨氣,連 2 日漲停價委買量也都高達 10 萬張以上,投資人想買也買不到。

原本二審判決下來時,外界幾乎都認為,廣明賠付巨額幾乎是木已成舟,但熟悉法律程序的專家指出,在惠普申討賠款的執行過程,有機會讓廣明實際賠付金額不那麼高。

官司之下沒有贏家 專家:最好結局就是和解

關鍵在於,若廣明不自動履行美國法院判決,惠普可持美國判決向台灣法院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在台灣強制執行,而「台灣法院判決」會成為廣明最終賠償金額的談判關鍵。

「台灣《公平交易法》裡面也有賠償 3 倍金額的規定,所以我們法院很可能會傾向肯定 3 倍懲罰性賠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沈冠伶研究廣明案之後做出分析,「但這個金額已經影響到公司繼續生存的利益,從財產權保障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觀點,是否要全額承認,這都有討論空間。」

再者,如果雙方繼續告下去,等台灣法院最終判決下來,到惠普要求強制執行,一連串程序沒有花個 5 年、10 年跑不完,不論對廣明或是惠普 都是時間與金錢的消耗。

「最好的結局就是和解。」早在雙方尚未握手言和之前,一位法界專家就如此表示,而且「只要惠普肯和解,廣明最好趕快踩煞車。」

對惠普來說,打下去也未必有利。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歐陽弘就表示,「假設惠普真的要徹底擊退廣明、廣達,官司就會繼續下去,但這麼做,廣明擺明會破產,只要廣明用破產應對,惠普就會妥協。」

惠普自然知道,若把廣明逼到破產,能不能拿足賠償金還是問題,何況惠普是廣達的大客戶,撕破臉,對彼此都沒有好處。因此,雙方再度洽談和解,順勢走下台階,於 6 月 18 日簽訂保密和解協定。

廣明案雖然畫下句點,但對以代工製造為主的台灣產業界,要避免戴上「托拉斯」大帽,確實是企業必上的一課。廣明原本以為身為代工業者,客戶是否「聯合定價」跟代工者無關,但本案凸顯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廣明被美國司法認定為涉嫌與客戶「共謀」,無法置身事外。再者,一旦反托拉斯法案件成立,也不是刑事沒事,民事訴訟也就跟著沒事,且往往民事訴訟敗訴的賠償金,足以造成公司致命傷害,不可輕視。

 

來源:《今周刊》 第 122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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