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處分不得再自辦股務 大同:依法訴願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鉅亨網資料照)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鉅亨網資料照)

大同 (2371-TW) 今年股東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行使,金管會日前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對此,大同今 (16) 日晚間公告,將依法訴願。

大同表示,因有涉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導致取得股權無效的股東,公司已事先諮詢外部律師,就本次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等相關法律可能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正當性、合法性無虞,並已檢附陳報證期局。

大同補充,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頒佈的股務規範,就違反委託書規則者,公司可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票,並將無表決權股東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因此,今年股東會就重大違法股東的無效股權數,拒絕發給各項議案表決票,此舉依法有據,也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

針對中資疑慮,大同指出,非法中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就取得大同公司股權程序違法是既成事實,且有諸多實際證明。

大同呼籲,主管機關先就違法股東爭議先釐清,釐清中資,再論股東權益保護。公司為維護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就本處分將依法提起訴願。

金管會指出,大同於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 50% 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

金管會表示,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大同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6 條第 2 項的規定,因此依證交法第 39 條規定做出糾正處分,並命令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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