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新財管方案出爐 開放8項金融商品 僅18家銀行可申請

為吸引台商資金回流,金管會今 (30) 日針對上億元高資產客戶推出新財管方案,放寬銀行可以對高資產客戶提供 8 項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推升銀行理財產業競爭力,不過採「差異化監理原則」,整體 39 家國銀中僅 18 家銀行符合申請資格。

金管會指出,想開辦新財管方案業務的銀行,必須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與「具備一定規模的財管業務基礎」等標準,國銀中僅 18 家銀行符合資格,金管會將分二批次受理、核准,第一批受理申請期限為今 (2020) 年 9 月 15 日,預計今年第 4 季公布審查結果。

此次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共有 8 項,包括:一、銀行發行的外幣金融債券可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二、銀行可以信託或兼營證券自營的方式提供前項的商品;三、DBU 可以兼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方式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債券;四、國銀或證券商的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可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五、OBU 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臺股衍生性金融商品;六、高資產客戶投資外國債券可不受信評的限制;七、可依銀行自訂規範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八、依高資產客戶需求提供金融商品或顧問諮詢服務。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這些鬆綁措施,除了讓銀行能夠依照客戶的需求,自行開發多元化的金融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的研發能力,而不再只是扮演「通路商」的角色。此外,也透過高資產客戶的參與,增加臺灣金融市場的深度與廣度。

開放業務的同時,金管會也將採行相關的監理措施,確保業務能夠穩健發展;考量針對上億元高資產客戶所開放的商品均屬較高風險,將針對參加銀行採「差異化管理」,日後經允許辦理業務的銀行,必須要做好了解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KYP)的內控等,並非是所有銀行都可辦理此業務,必須要符合一定審核標準。

金管會官員說明,首先是依照「差異化監理原則」訂定銀行申辦業務的標準,必須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與「具備一定規模的財管業務基礎」等標準。其中「財務健全性」部分,資本適足規定為最近半年度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分別達 9.5%、11% 及 13% 以上。

「具備一定規模的財管業務基礎」部分,辦理理財服務的管理資產規模具有 3 類型規模,包括「金錢信託資產扣除保管有價證券金額,加計辦理店頭結構型商品業務的流通餘額達 1500 億元以上」、「全體理財客戶可投資資產達 3000 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 3000 萬元以上理財客戶,其總可投資資產達 1000 億元以上」。

財管業務規模方面,為了鼓勵業者積極「引資攬才」,在本辦法第 7 條第 2 款增訂第 4 目規定,銀行具體承諾未來三年能增加在臺實質投資、管理資產規模及僱用人數者,其財管業務規模的條件,可酌調至 70%。

其次,銀行要能經營「穩健發展且具永續競爭力」的財管業務,應該要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因此,辦法除了明定銀行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風險揭露」、「商品審查與監控」、「對境外金融商品發行機構的責任」、「數位金融服務的內控、安控與防弊措施」、「風控與行為規範」五大管理機制外,更應該由董事會負責形塑誠信的企業文化,建構完善的行為規範 (Culture & Conduct),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對此,金管會將導入「資深經理人問責制度」,故在銀行申辦這項業務時,將對負責本項業務的高階負責人進行面談,就「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業務經營策略與研發能力」、「業務流程與人員管控」、「公平待客」等幾個面向,說明辦理這項業務的願景與承諾,希望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莊琇媛表示,整體 39 家國銀中僅 18 家銀行達標,包括 5 家公股銀行、2 家外銀。為了讓銀行能在建構誠信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完善的研發與內控機制、嚴謹的公平待客條件的基礎上辦理這項業務,金管會將分二批次受理、核准,第一批受理申請期限為今年 9 月 15 日,預計今年第 4 季公布審查結果。第二批申請受理期間則為明年 2 月,預計於明年第 2 季公布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