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法要求谷歌與當地媒體共享廣告營收
鉅亨網編譯凌郁涵
澳洲政府上個月底公布一項草案,規定臉書 (FB-US) 與谷歌 (GOOGL-US) 等平台須與澳洲當地媒體共享新聞廣告營收。谷歌警告表示,澳洲政府的這項法令,很可能將使用戶資訊遭到濫用,並失去免費的搜尋引擎。對此,澳洲消費者監管機構回應表示,谷歌的公開信中包含著「錯誤訊息」。
針對澳洲將推行的新法規,谷歌澳洲常務董事兼副總裁 Melanie Silva 表示,新法規將迫使谷歌向用戶提供「大幅惡化的 Google 搜尋引擎和 YouTube」。她宣稱,谷歌將被迫提供用戶資料給澳洲新聞媒體公司,衝擊用戶的免費搜尋服務體驗。
對此,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 (ACCC) 主席 Rod Sims 表示,谷歌的公開信中包含了「錯誤訊息」。Sims 表示:「谷歌不會被要求向澳洲人收取服務的費用,也不需要與澳洲新聞企業共享任何其他用戶數據,除非是公司選擇這樣做。」
Sims 也表示,新的規定將幫助澳洲新聞業為記者的工作成果取得合理報酬,解決澳洲新聞業與谷歌及臉書等科技巨頭,議價上的不平衡,讓當地媒體獲得應有酬勞。
新的草案將在 8 月 28 日以前提供公開檢視,隨後通過成為新的法律。這項規定起初只對谷歌及臉書進行規範,不過不排除在未來會延伸到其他類似的數位平台。
多年來,澳洲當地媒體企業廣告營收大幅下降。據澳洲政府估計,在澳洲,每 100 澳元 (約 71.93 美元) 的線上廣告支出,就有將近三分之一流向了谷歌和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