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促危老屋都更 簡化代拆程序、提高容積獎勵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內政部今 (27) 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 57、65 條修正草案,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程序,同時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的 1.3 倍。
內政部指出,921 大地震等重大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度不足倒塌或傾頹影響救災所導致,為避免悲劇重演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因此提出都更條例第 57、65 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去年 1 月底完成都更條例修法及相關子法後,對於少數不同意戶,經過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及實施者與政府數次協調後,得以執行代為拆遷作業,目前地方政府已陸續有協助代為拆遷的案例,讓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實執行。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代為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簡化程序以加快更新腳步。
此外,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內政部這次草案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 6 層樓以上都市高風險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 1.2 倍核計;另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 1.3 倍核計,並可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強調,希望透過雙管齊下,加速都更進程協助民間重建,後續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