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公司、市場派再交鋒

大同 (2371-TW) 今 (1) 日表示,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曾因炒作大同股票遭判刑,並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解散欣同與新大同兩間公司;對此市場派回應,公開市場買進股票無違法,堅信法院不會被混淆。

大同表示,台商鄭文逸與上海地產商任國龍於 105 年 9 月至 106 年 3 月,炒作大同股票,股價漲幅達 155.9%,犯罪金額高達 31 億元。

台北地方法院今年 8 月 24 日刑事判決,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反判刑 13.5 年,且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交易中樞之一;大同依據民法,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欣同、新大同公司發聲明表示,購買大同股票是為了以法人指派代表人的方式,參選大同公司董事,且從公開市場買進大同股票的行為無違法。

欣同、新大同公司強調,會如期舉辦股東臨時會,並向社會、股東報告營運展望,並藉由股臨會爭取董事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