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19年前公文斷路 小兒子想回台塑遭已讀不回

美國官司取得重大勝利後,王文祥說自己是真正吃過苦的人,有資格負責龐大的台塑集團。(圖:商業周刊)
美國官司取得重大勝利後,王文祥說自己是真正吃過苦的人,有資格負責龐大的台塑集團。(圖:商業周刊)

文●侯良儒

「我覺得,我應該回去台塑企業!」

8 月底,旅居美國 30 年、台塑創辦人王永慶最小的兒子王文祥,透過媒體「隔空」向堂哥、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呼喊想回集團的心願。

他為什麼選在此時提出?執掌台塑集團的王家成員,為什麼對他的要求「已讀不回」?他的企圖心,會影響這個 2 兆帝國的經營權嗎?

曾經,年紀、健康、官司是牽絆王文祥最深的 3 件事情,如今,這些因素反而成為他回台塑的優勢。

時間回到 2008 年。10 月,王永慶在美國紐澤西辭世,不久後,當時年僅 43 歲的王文祥,就向名列集團「7 人決策小組」的 4 位王家人:王文淵、王文潮、王瑞華、王瑞瑜,表達想加入經營團隊。

為何現在想回台塑?
年齡到、病痊癒、官司搞定

「那時候他們說因為我經驗不足,所以就把我(的想法)否決了,」王文祥說。

一位年資超過 30 年的台塑老臣觀察,年紀與歷練確實阻礙當年的王文祥,畢竟前述 4 位王家二代都是在台塑海內外子公司歷練超過 20 年,才進入集團決策團隊。

「除了年紀,當年他的病也才剛好,而且還有官司在打,」這位老臣口中的「病」,就是王文祥 15 年前被診斷壽命可能僅剩一年的四期鼻咽癌;然而,歷經 5 個月的化療,他最後竟奇蹟似康復。

如今,55 歲的王文祥「恰好」是王文淵當年進入決策核心的年紀,「我們這群人(指王家二代)都 70 歲了嘛,他比較年輕,」一名王家成員說。

「文淵大我 18 歲,假如我進台塑企業,至少還有 18 年可以貢獻,」王文祥近日在媒體訪談中說。

至於官司,則是指 2006 年,王文祥從王永慶手中收購的塑膠水管公司 JM Eagle,被一位吹哨人檢舉其故意販售瑕疵品,引發美國 103 個地方政府聯合控告該公司民事詐欺,求償金額高達 10 億美元。歷經 14 年纏訟,今年 6 月,法官以原告無法證明其損失為由,判定免賠。

儘管全案還能上訴,但王文祥已經迫不及待宣揚戰果。7 月,他先是向《洛杉磯時報》暢談官司;8 月,他更無畏居家隔離,也要回台找媒體受訪:「我可以承擔這個責任(指接班)……,這麼大的官司都走過來了,這讓我更有信心!」

3 個不利因素一一被逆轉,他也透過二姊王雪齡,半年前就向王文淵溝通想回台塑的意願。但,台塑集團迄今沒有任何反應,有台塑主管更私下直言,「怎麼可能給他回來!」

王家人沒反應原因?
經營權早已交給專業經理人

19 年前,一張由王永慶、王永在親筆簽署的公文,就是答案。

2001 年,時年 84 歲的王永慶決定以集體領導的架構,逐步將經營權、所有權分離。他發出一紙公文,將設立集團「行政中心」與「管理中心」,為日後的兩階段交棒計畫,立下最高指導原則。

隔年,象徵「經營權」的行政中心率先成立,經過 4 年「試運轉」,2006 年啟動第一階段交棒。王永慶、王永在卸下集團董事長、副董事長,交由王文淵擔任總裁,開啟「王家二代+專業經理人」共治,由前述 4 位王家人,與陸續增至 5 位的專業經理人,組成俗稱的 9 人小組。

2017 年第二階段上路,王家二代退出行政中心,轉進該年成立、代表「所有權」的管理中心。儘管為避免銜接期混亂,王文淵暫留行政中心,但「行政中心未來就是專業經理人,」王瑞華卸任副總裁時明言。

因此,台塑集團經營權由王永慶兄弟領軍的「父家長時期」,一步步過渡到二代與專業經理人的「共治期」,再進入由專業經理人「全面治理期」,已是一條不歸路。

然而,王文祥卻公開表示,若回台塑集團,他想要擔任台塑四寶其中一家公司的負責人,「這樣才有直接貢獻。」

雖然,啟動第二階段交棒時,王文淵、王瑞華都曾提及,「家族成員也可以是專業經理人」,但前提是「必須要從基層慢慢上來,不是進來(集團)就可以經營。」

「誰都不會答應他那種『一步登天』的要求,如果他說想先進管理中心,或者先要一個協理或副總的位子來證明自己,他的哥哥們應該不至於會拒絕,」一位台塑退休主管指出。

此外,雙方的「心結」還有王文祥的同母大哥王文洋,10 多年來為了爭產不斷興訟,讓王家人不勝其擾。對此,王文祥受訪時表明「不贊成大哥爭產」,試圖與哥哥劃出界線。

如果王文祥想在股權上比輸贏、搶奪經營權呢?

當年,王永慶為了讓集團「永不分家」,透過 3 道防火牆的設計:海外 5 大基金、長庚醫院、台塑四寶交叉持股,緊握台塑四寶起碼 3 分之 1 股票。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台塑四寶的小股東,無須擔心這樁「茶壺裡的風暴」,因為這類變數已在「經營之神」的妙算中。

 

※本文由商業周刊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精彩全文,詳見《商業周刊》1713 期。

來源:《商業周刊》 171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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