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銀行海外分行可發金融債 億元大戶可投資

「高資產新財管方案」今 (2020) 年 8 月已正式公布,為了擴充銀行可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樣化的金融債券,及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金管會擬放寬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規定,且資產億元以上的高資產客戶也可投資銀行在海外發行的金融債券。

8 月公布的「高資產新財管方案」業務,開放類型包括銀行可發行多元及客制化金融商品,高資產客戶可擴大參與台灣特色商品,以及開放 DBU 兼營證券自營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等。同時,在銷售程序上賦予更多彈性,增加顧問諮詢的服務廣度。且「高資產新財管方案」採取批次受理申請方式,第一階段受理已截止,正在進行審查當中,第四季公布結果,第二階段則在明年 2 月開放受理申請,預計第二季發布審查結果。

「高資產新財管方案」上路可讓銀行能夠依照客戶的需求,自行開發多元化的金融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的研發能力,而不再只是扮演「通路商」的角色。

為配合「高資產新財管方案」,金管會也將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讓高資產客戶可投資到更多元化的金融債、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此次修法共有四大修正要點,包括:明定「高資產客戶」的定義、明定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的程序、適度管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風險、銀行所發行金融債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

其中,有關高資產客戶的定義部分,包括:能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的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的財力聲明書等,且要有風險承擔能力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