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A錢〉玉山銀遭重罰2000萬史上最高 兩高階主管遭連坐開罰

玉山金 (2884-TW) 旗下玉山銀行理專再爆出監守自盜案,涉案金額高達 1.4 億元,涉案期間長達 7 年,受害客戶高達 41 人,金管會今 (24) 日宣布,處以 2000 萬元罰鍰,罰鍰金額創銀行業歷史新高,同時連帶開罰財富管理事業處副總張綸宇、個金執行長陳炳良停職三個月,是理專弊案首度有高階主管遭連坐開罰,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將以此案樹立指標,作為未來銀行若再有不正當、不誠信懲處的標準。」

玉山銀今年 2 月被開罰後,再被爆出的第二起理專監守自盜案,本案主要是鳳山分行潘姓理專自 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間,引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的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的潘姓理專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姓理專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的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外,潘姓理專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高達 41 戶,所涉金額約 1.4 億元。

黃天牧表示,玉山銀行理專弊案在今年上半年爆發,9 月時金管會討論時,各局處同仁就整起案情認為除了罰款之外,還須對當責主管人員是否要做懲處進行釐清,因此再度約詢督導人員請他們陳述意見,經查金管會認為當責主管人員與此弊案有因果關係,因此決議連坐開罰,希望以此案樹立指標,做為未來處理不誠信、不正當的銀行懲處案件的標準。

金管會表示,本案潘姓理專違法時間近 7 年,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 1.4 億元,顯示玉山銀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外,有關該行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的異常交易警示訊息,也未能有效查核,已涉及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內控,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一家銀行違反數個行政法,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裁處,因此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 2000 萬元罰鍰。

此次首度對財富管理、個金執行長等兩位高階主管開罰,金管會表示,主要是財富管理副總張綸宇自 2014 年 6 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於本案發生期間,未督導該行完善建立一、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的交易監控機制,及二、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因此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個金執行長陳炳良自 2015 年 2 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能對稽核單位提列的查核缺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該行於去年 9 月 24 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陳炳良卻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除了人員懲處,玉山銀也是首宗被要求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案件,第 4 季起資本適足率 (BIS) 將因此降低 0.28 個百分點,公司治理評鑑也恐被扣分。

金管會強調,玉山銀行應就此案缺失,及相關監理要求例如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董事會督導稽核單位等進行改善,相關缺失的改善未經金管會認可前,將影響該行新業務、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