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A錢〉台中銀涉案1048萬元 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

台中銀理專涉A錢1048萬元 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圖擷自維基百科)
台中銀理專涉A錢1048萬元 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圖擷自維基百科)

金管會今 (24) 日宣布,台中銀行北斗分行前楊姓理專涉嫌挪用客戶存款,所涉金額約 1048 萬元,受害客戶兩人,依法對台中銀行開罰 400 萬元,缺失未改善前,將影響該行新業務、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

金管會表示,台中銀行北斗分行前楊姓理專自去 (2019) 年 7 月至今年 3 月間,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客戶借錢、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的空白取款憑條,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受影響客戶數 2 戶,所涉金額約 1048 萬元。

金管會表示,台中銀行雖然已禁止行員為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但是楊姓理專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顯示存匯部門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予以拒絕,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才讓其可以挪用客戶款項。

此外,依台中銀行內部規範,禁止行員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已蓋章的空白取款條、禁止所有行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及擅自為客戶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但是,該行主管階層對理專人員的行為未落實督導,以致未能發現楊姓理專的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上述兩點顯示台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因此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 400 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已針對本案的缺失事項,請台中銀行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包括本案違規態樣交易的辨識、警示及查核等,以避免相關違規情事再度發生。也要求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的經理人及職員責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的審酌依據。相關缺失改善未經金管會認可前,將影響該行新業務、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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