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鬆綁 億元大戶可投資 助攻高資產業務

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鬆綁 億元大戶可投資 助攻高資產業務。(鉅亨網資料照)
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鬆綁 億元大戶可投資 助攻高資產業務。(鉅亨網資料照)

為了擴充銀行可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樣化的金融債券,及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金管會決議放寬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規定,且資產億元以上的高資產客戶可投資,將有助銀行高資產業務的研發與發展。

金管會去 (2020) 年 8 月公布的「高資產新財管方案」業務,此方案上路可讓銀行能夠依照客戶的需求,自行開發多元化的金融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的研發能力,而不再只是扮演「通路商」的角色。

而金管會在上述方案公佈一季後,於去年 12 月 31 日已經公布第一批可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名單,分別為中國信託、兆豐銀及上海商銀等 3 家銀行,為了鼓勵獲核准的銀行能靈活運用資本市場工具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創新設計符合高資產客群不同需求的理財商品,因此決議開放銀行及其海外分 (子) 行可以發行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以及放寬台股股權可以為連結標的。

不過,金管會表示,雖然協助銀行創新客製化及多樣化的金融債券理財商品,但考量該類型債券內容及架構複雜,需要較長的審查期程,因此不適用自動核准機制,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管會還指出,若銀行海外分行或海外子銀行申請發行由母銀行保證的金融債券發行額度,則應併入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最高餘額限制計算;此外,此次修法還增列高資產客戶為循環發行金融債券的銷售對象。

其中,有關高資產客戶的定義部分,包括:能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的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的財力聲明書等,且要有風險承擔能力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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