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廟宇參拜捐獻香油錢可能也有潛在的稅負問題,會計師提醒,如果個人年度捐款超過 220 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且捐款對象為「非財團法人機構」,就可能有遺贈稅的問題,建議須向國稅局申報,避免遭補稅並開罰。
國人到廟宇參拜時多半會進行小額捐款,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捐贈收據列舉扣除,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換言之,只要捐款的寺廟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者,且非屬安太歲或光明燈等有對價給付,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指出,多數的慈善捐贈主要以小額為眾,基本上不會超過每人每年 220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但若是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慈善捐贈,且金額大於 220 萬元時,稍不注意恐怕會有潛在稅負風險。
吳能吉解釋,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如果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若主張慈善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受贈單位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
吳能吉建議,無論捐贈標的為實物或現金只要價值超過 220 萬元,贈與人應先向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以避免捐贈後稅局審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而被課徵贈與稅與未申報而處以罰緩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