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 (2330-TW) 採購處薛姓前經理,離職後 5 個月,就到中國紫光集團旗下的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副總裁,遭控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台灣高等法院今 (20) 日二審判決出爐,薛男須賠償台積電 250 萬元 (含返還補償金)。
台積電提告指出,薛男自 1999 年進入公司,2011 年 7 月升任採購處經理,接觸許多營業秘密及商業機密,包括台積電與供應商的原物料規格、成本、數量,以及訂單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甚至知悉生產時程、產能與新廠建置規劃。
薛男任職台積電期間,曾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 18 個月內,不得受僱於半導體晶圓製造等相關服務的競爭對手,也不可以任何形式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
2016 年 5 月間,薛男因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協商後於同年 7 月間自請離職,台積電給予薛男特別補償金 117 萬餘元。不過,薛男卻在該年 12 月間,赴中國紫光集團旗下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副總裁。
台積電主張,薛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須賠償離職前 24 個月內自公司內所受領的一切給付總額,總計求償 1557 萬 946 元。
桃園地院一審判決,薛男須賠償 250 萬元 (含返還補償金),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 18 個月限制時間不長,並非漫無對象限制,補償應屬合理,雙方協議合法有效,且新芯確實為台積電的競爭對手,因此,公司得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期間的競業禁止補償金。
違約金方面,高院認為,求償離職前 24 個月受領的給付總額比例過高,由於薛男違約期間不到一年,因此予以酌減,經綜合計算後,認定一審判賠金額無誤,薛男總計須賠償台積電 250 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