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三讀通過 壽險可投資公司債、公建資金將放大

保險法三讀通過 壽險可投資公司債、公建資金將放大。(鉅亨網資料照)
保險法三讀通過 壽險可投資公司債、公建資金將放大。(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4) 日表示,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將可創造六大效益,其中,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額度,並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建意願。

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將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額度,從公司債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的 10%,改為「業主權益」的 10%,另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條件的免保證商業本票。

據金管會保險局統計,我國保險業投資公建和社福事業,截至 2020 年底,投入金額已逾 4000 億元、達 4168 億元,年增 509 億元。未來因為此法通過後,保險業可投資空間將放大。

此外,此次修法還明定保險業派任投資於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的 2/3,並規範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 1 席具獨立性的董事。

而為了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增訂淨值比率併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以合理反映風險。

金管會表示,修法通過後將可創造六大效益,分別為:

一、 提高保險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債額度及意願。

二、 提高保險業參與國家公共建設意願,並強化對被投資對象的投資管理機制。

三、 有助於引導提高保險業資金協助國家基礎建設,並可增加保險業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其他企業之投資,扶植產業發展。

四、 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承受風險能力。

五、 強化本會對保險業負責人的管理,並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救濟權益。

六、 強化金管會對保險業分支機構的管理,並利業者遵循。

金管會表示,整體來說,保險業目前已有投資多家具有自償性的公共建設案例,如:汙水下水道、太陽能電廠,本次修法後,將有助於引導保險業資金協助國家基礎建設,提高保險業參與國家公共建設的意願,並強化對被投資對象的投資管理機制。


延伸閱讀

相關貼文

prev icon
next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