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報稅搶扶養節稅 釐清「無謀生能力」定義 以免補稅又挨罰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每逢 5 月報稅季,如何善用扶養合法節稅往往讓納稅義務人傷透腦筋,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申報扶養時,除了特定親屬可依當年度所得金額判斷外,其他必須是「無謀生能力」才能申報扶養。
KPMG 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協理陳信賢指出,很多人申報扶養親屬時,常常誤以為只要家屬申報年度失業沒有所得,或是所得很低,就算沒有謀生能力,就將其列報為扶養親屬,希望以此增加免稅額扣除額。
陳信賢進一步說明,受扶養者除了自己或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可根據當年度所得金額判斷外,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的「無謀生能力」,必須是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或因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有醫院證明者;或是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陳信賢提醒,民眾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合乎規定,以免無法節稅還收到國稅局的補稅單。
另外,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從 17.5 萬元調高至 18.2 萬元,每人 18.2 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標準 (或列舉) 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七項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對於受薪階級的家庭,課稅門檻又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