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 (4105-TW) 與美時 (1795-TW)2009 年簽署藥品經銷協議,不過公平會認定,此協議違反公平交易法中的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依規定裁罰東洋 2.2 億元、美時 6500 萬元,對此,東洋發出聲明,該商業模式為前董事長林榮錦決定,後續不排除對林榮錦採取法律行動,也將提起行政救濟。
東洋表示,2008-2009 年間時任董事長林榮錦,與美時簽署經銷協議,取得大腸癌用藥復癒膠囊獨家代理權,不過現有經營團隊難以全盤知悉當時的決策過程與商業往來談判內容。
東洋強調,如今公司遭到裁罰,後續待收到正式處分決定書後,將偕同律師檢視處分決定書中所依據之事證及文件、評估林榮錦當年決策過程、商業談判往來是否涉及損害公司權益,若其中確有涉及不法情事,公司將對林榮錦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
為釐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東洋主動委請第三方專家學者就內部現有資料進行分析;專家學者檢視後,皆認為該商業行為實屬合理商業策略,並陸續提交專家意見書供公平會審酌。
東洋表示,曾依法請求公平會就當時參與簽署經銷協議之決策者釐清疑義,但未獲置理,此外,對於本案調查期間可能影響處分決定之諸多不實檢舉資料,屢次向公平會申請閱覽完整卷證資料,惟卻僅獲准閱覽部分資料,致使台灣東洋無法提供完整陳述意見,以供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進而釐清本案所涉諸多疑義,公司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深表遺憾。
公平會指出,東洋的友復膠囊、大塚製藥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的復癒膠囊,均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大腸癌用藥,且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東洋除銷售自有藥品外,也分別與兩家廠商
公平會提到,東洋每年依約給付授權金,但從不曾向美時下單購買或向醫院銷售復癒膠囊,使美時的復癒膠囊近年不曾在市場上銷售,換言之,東洋與美時藉由獨家經銷條款,相互約束彼此事業活動,合意使復癒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為違法聯合行為的態樣而遭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