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升溫〉企業補貼員工快篩費用算薪資所得? 會計師這麼說

國內疫情嚴峻,部分企業透過員工快篩防堵傳播鏈,但企業支付員工快篩費用是否要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目前並無明確界定,KPMG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企業要求員工快篩而所給付的實報實銷支出,與員工薪資補貼不同,快篩是企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而產生的防疫支出,並非企業對員工的補貼。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表示,由於新冠肺炎已被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因此企業強制要求員工快篩,經員工憑證核銷所支付之快篩費用,如被認定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範圍,則企業可核實認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如果是企業鼓勵員工篩檢,就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範圍,就會被認定為企業對員工之補貼,必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游雅絜說,如果企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就會被認定是企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應依法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務法令規定,企業提供員工健康檢查補貼,應列為員工薪資收入,但如果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施行的健康檢查,企業在規定範圍內的費用支出,非屬員工薪資所得,就不必對員工辦理扣繳。

游雅絜認為,時值疫情期間,快篩費用是否扣繳規範,應該有更明確的規範,而企業要求員工快篩所給付的實報實銷支出,與員工薪資補貼有所區別,應為企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所發生之防疫支出,非屬企業對員工之補貼,這點應該有更明確的界定,以利扣繳義務人及員工有所依循。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說明,企業給付給員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都算員工的薪資收入,但如果是因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免稅之項目,非屬員工薪資收入範圍。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及新聞說明,營利事業如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5 款及第 8 款規定,核實認列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