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亞太電5G共頻共網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公平會今 (4) 日決議,通過遠傳 (4904-TW) 與亞太電 (3682-TW)  3.5GHz 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但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附加兩項條款,包括雙方網路共用不得交換資訊,以及每年定期送交資料審查。

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除頻率及網路共用外,還包括遠傳投資亞太電 50 億元及取得亞太電 11.58% 股份、擔任 1 席董事。

公平會表示,雖然通過此合作案,但可能有幾項疑慮,包括雙方就 5G 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遠傳持有亞太電股份、擔任董事及參與亞太電經營,會降低競爭壓力;亞太電可能縮減推出網路頻率的力道,降低市場競爭度等。

公平會為消弭疑慮,提出兩項附加條款,第一、雙方不得透過 3.5GHz 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所有或交換資訊。

第二、雙方應於實際結合日起 5 年內,每年 7 月 1 日前,提供相關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包括工作項目、歷次會議紀錄、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