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管理 修正辦法16日生效

台灣央行今 (14) 日宣布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自 9 月 16 日生效,在新法上路後,未來金融機構加計關係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 10%,若非金融機構,投資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 20%,藉此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管理,落實股權分散。

央行說明,「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92 年 2 月 26 日訂定後,歷經 3 次修正,此次是為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的管理,落實股權分散,參照相關法規對於類似事項的管理規範內容,共計修正 5 條、新增 1 條。

央行公告,修正案自 7 月 2 日起預告 60 日,預告期間外界無修正建議,因而維持原預告條文,9 月 16 日生效。

央行本次新增一條規定為,外匯經紀商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國內目前有兩家外匯經紀商,分別是台北外匯經紀公司和元太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