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全民瘋認購太陽能板 綠能證券化難題待解

〈觀察〉全民瘋認購太陽能板 綠能證券化難題待解。(鉅亨網資料照)
〈觀察〉全民瘋認購太陽能板 綠能證券化難題待解。(鉅亨網資料照)

由於永續、ESG 議題很夯,許多全民電廠打出民眾認購太陽能板年化報酬率可達 6% 的廣告,但實際上需期滿 20 年才拿得到宣稱的報酬率,立委希望金管會評估綠能證券化,但太陽能證券化到底要以「台電應收帳款」或「太陽能電廠」作為信託資產,將是主管機關待解的重要課題。

透過網路平台認購太陽能面板,近年來蔚為風潮,將太陽能電廠切割成小單位給投資人認購,訴求可當作定存,年化報酬率達 6%,吸引越來越多投資客,但是,太陽能電廠營運動輒 15 至 20 年,期間倘若維護品質不佳造成售電報酬未如預期,甚至遭遇風災致使營運中斷,都將是投資不可知的風險。

尤其,投資的網路平台主體多為租賃業或能源技術業者,而非金融業,金管會並非主管機關,一旦有投資糾紛,就不適用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立委力促太陽能證券化,認為不僅可活絡市場,也能確保投資人權益。

太陽能證券化在國外的確已經行之有年,國外的太陽能業者通常將手中持有的太陽能電廠直接獨立成立一家公司然後申請上市,或是將太陽能電廠「資產證券化 (ABS)」。

反觀我國,若要將太陽能電廠證券化,站在金管會證期局的立場,認為因為太陽能電廠的發電都直接賣給台電,因此太陽能電廠可視為「台電的應收帳款」,電廠的應收帳款債權可獲十足擔保,因此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經濟部能源局卻認為,依據「電業法」,並未明載電廠資產可以信託給金融機構,且電廠屬於能源基礎設施,尚須肩負法令賦予的社會責任,銀行如果擔任電廠的信託受託人,是否違反銀行產金分離原則,都尚待跨部會釐清。

銀行業者表示,要做太陽能資產證券化要有一定的規模,依目前電業法是台電統購統售的特性,且台電在信評上肯定沒問題,未來電廠發電後預期可賣給台電的電量以及營收可以容易計算出,故可進一步推出合約金額。唯一問題是電廠的鑑定,目前國內已有工研院切入發展電廠鑑定,若發展成熟就會有公正第三方的資產鑑定價值,環境成熟後,要發展太陽能電廠資產證券化應該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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