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勞資爭議未解 工會批銀行說謊要求合理補償

花旗 (台灣) 銀行勞資爭議持續發燒,全金聯與花旗銀行企業工會今 (26) 日再度發表聲明,直指花旗確實有不合理的密約限制員工轉職就業權利,痛批花旗對金管會說謊,呼籲資方應根據勞基法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給予員工相關補償。

全金聯與花旗銀行企業工會表示,25 日深夜接獲先前花旗密約吹哨者表示,花旗與買家保密協議文件中所示三年不得聘用限制中,包括第一階段的十幾家買家就被花旗要求簽署,絕非只有第二階段的四、五家才有簽署,花旗明顯向主管機關說謊。

再者,花旗所稱僅限「惡意挖角」的條件,也沒條文說員工由招募廣告應徵不受限,故請金管會要求花旗立刻提出全部原始文件即可確認;花旗任何職位皆受限制工作權長達三年,所以就算花旗出售消金業務後,都還限制花旗員工就業權,確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民法第 71、72 條的規定。

工會痛批,花旗利用不合理的密約不讓買家僱用想轉職的員工,買家簽約了怕得罪花旗當然也不會冒險,花旗員工前途惶惶之際,又遭不公待遇致轉職困難徒增困擾,對員工傷害已經造成。

工會呼籲,花旗應坦誠面對並針對從四月起已經造成對員工的傷害,提出補償方案。工會指出,勞動基準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補償規定,可作為補償員工的參考標準。

另外,關於業務留任 / 交易獎金(transaction award),工會也呼籲,公司應該好好說清楚,不是只讓員工花一個月時間決定而已。

工會質疑,公司應該解釋這筆錢是不是資遣費的一部分,在此合約下如果「不被」買家留用,員工就只能拿這筆錢加上法定資遣費嗎?員工在花旗年資就如此結算掉了?公司就可以此向買家誇稱花旗員工不吵不鬧全員留用?

工會指出,花旗一方面說給全體同仁爭取買家同職同薪留用,一方面卻在公布留用條件前,要求全體員工簽署這種文件,質疑是否為大裁員留下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