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囤房大戶漏報三年租賃所得5492萬元 主動補稅1903萬元

財政部針對 10 戶以上的囤房大戶舉進行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一名在新北市擁有 18 戶房屋的大戶,將名下不動產並出租給個人、營業人做為倉儲之用,因漏報 2018 年到 2020 年租賃所得約 5492 萬餘元,主動補繳稅與利息共 1903 萬元,因此免於受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新北市一名屋主,在新莊與五股擁有 18 戶房屋,並將房屋分割成 30~40 間不等的空間出租給個人、營業人作為倉儲之用,但因倉儲並未辦理營業登記,因此該名屋主在 2018 年到 2020 年期間,申報綜所稅時均未申報租賃所得。

北區國稅局說,該名屋主經國稅局輔導後,已將房屋使用情形據實提報,同時將租賃所得減除財政部核定的耗損與費用標準 43% 費用之餘額後,已經自動補到這三年期間的租賃所得,合計共 5492 萬元,並補繳共約 1903 萬元的稅款與利息。

北區國稅局說,該屋主因屬主動申報補繳,因此免予處罰,同時也呼籲民眾,個人房屋出租,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請盡速向戶籍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與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