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報告搶先看〉修法強制投保住宅火險?金管會提三大意見

立法院財委會明 (23) 日將審查立委鍾佳濱等 23 人提出保險法修正案,推動強制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對此,金管會提出三大意見,認為應有「完整管控配套機制」,例如不動產的主管機關同時要進行稽查管理,並訂定未投保的法律效果等。

鍾佳濱等立委提案修法內容,主要是有鑑於目前住宅雖有商業火災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可供房屋所有人投保,但並無「強制投保」之法源依據,尤其,我國整體住宅火災險覆蓋率仍然不足。

根據鍾佳濱提案內容,建議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條文,強制住宅、社會住宅及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就其所有部分,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並予以保險費之補助,將強制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予以法制化化。

不過,針對上述修法建議,金管會持保留態度,提出三大理由及意見,第一、推動強制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須有完整管控配套機制:以目前強制人民或相關投保責任保險之管控機制,明定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律,而非於保險法中規定。

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經營危險行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未投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違反投保責任保險義務或違反督促住戶投保責任保險義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處以罰鍰、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第二、立委推動強制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雖然立意良善,但有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完整配套」措施,包括:稽查管控機制、未投保之法律效果等,始得落實執行。

金管會強調,保險法只是就保險契約及保險業之監理為規範,倘於保險法強制要求投保,但與立法架構未合,且因無管理機制,亦難達到強制投保之效果。

第三、如果住宅管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規範強制納保之政策規劃及完整配套機制,金管會將於相關部會政策支持下,督促保險公司配合提供適當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