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板信商銀理專A錢共遭罰600萬元 累犯加倍開鍘

永豐銀行、板信商銀皆因「監守自盜」挪用客戶款項,今 (28) 日同步遭金管會開罰,其中,永豐銀行因為為累犯,所以加倍核處新台幣 400 萬元,板信商銀則遭罰 200 萬元。

銀行局表示,永豐銀前江姓行員自 2020 年 8 月至今年 1 月間,利用外出開戶對保時,未交付客戶的存摺、金融卡及網銀密碼函,據以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代繳客戶房貸壽險保費貸款及代墊代書費用等異常資金往來,違法行為時間約 5 個月,受影響客戶數 5 戶,所涉金額約 312 萬元,其中,挪用客戶款項約 249 萬元,顯示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銀行局進一步指出,會發現此弊案,主要是永豐銀行因接獲客戶向銀行反映帳務異常後,清查發現江姓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此案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因此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400 萬元罰鍰。

板信商銀部分,銀行局表示,則是板信嘉義分行前行員自 2016 年 8 月 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間,分別於 2016、2019 及 2020 年客戶續約後,利用客戶預先交付已簽章空白單據,私自代客戶申請 7 筆循環性貸款的動撥,並代客戶自其指定撥款存款帳戶辦理 7 筆取款、暨轉帳匯出至他行第三人存款帳戶 (前行員借用帳戶),受影響客戶 1 戶,所涉金額新臺幣 448 萬 4962 元 (挪用 430 萬元,貸款利息 18 萬 4962 元)。

兩銀行都是理專私自挪用客戶款項,永豐銀懲處金額卻為雙倍,銀行局解釋,主要是永豐銀去年已經罰過卻再犯,且因對新人理專訂太重的業績 KPI 目標,使得理專疏忽誠信文化的建構與認知,因此決議加倍開罰。而板信商銀因為後來有主動跟客戶協商且行為已經導正,所以核處最低金額 2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