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大趨勢〉曾銘宗:法人董事制度我國獨有 是公司治理難解的題

公司治理與 ESG 是現今企業經營的一大顯學,但是台灣有個全世界獨有的「法人董事制度」,成為公司治理的一大漏洞,大同法人董事一換再換,就是此制度的硬傷,但立委曾銘宗表示,法人董事制度之所以無法廢除,主要是卡在兩大關卡,至今仍是無法修法難解的結。

翻開公司法制定及修正歷史,公司法於 1929 年制定時並無規範法人董事制度,至 1946 年修正時增列法人指派董監制度,直到 2018 年,公司法大翻修之際,曾有聲浪提出「廢止法人代表制度」的修法。

「法人董事制度」明訂於公司法第 27 條,政府正是第 27 條之最大使用者。第 27 條特別明訂政府與法人皆得當選為公司董事,可指定並隨時改派自然人為代表,踐行其董事職權。政府在公股投資或控制之公司,均按此公司法規定,派出代表人出任董事,並隨時得以撤換公股董事代表人。

但是,「影子董事」現象存在的根源,正是法人董事條款造成的。由於法人代表可以被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使得這些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以不用自己出面卻掌握公司所有重大決策,因為一旦法人代表董事、監察人未按照指示執行職務,那麼一紙改派令,即可馬上換上聽話之法人代表重新擔任。

大同自 2020 年 10 月 21 日股東臨時會以來,五度更換法人董事代表人,就是此制度影響公司治理最明顯的教材。

要杜絕影子董事亂象,許多學者自多年前就開始倡議必須廢止法人董事條款。曾銘宗表示,「法人董事」是我國獨有的制度,2018 年原本有討論廢止,最後卡在兩個原因,第一是因為此制度行之久遠且廣泛,若驟然廢止,牽涉太廣;第二是已經民營化的泛公股如三商銀、中華電等,都還需要此法人董事的派任制度,因此最終決議保留此法,且他認為,短期內仍難以廢除。

在法人董事制度短期內難以取消的現實環境下,曾銘宗表示,大股東在一開始選任代表人之前除了先行充分溝通,也要知人善任,明確訂定責任權限範圍,以落實公司治理。

曾銘宗進一步建議,雖然法人董事制度至今仍是難解的題,但還是有一條路可以走,也就是,若有股東覺得影子董事亂象、或法人代表頻繁更換,有損及股東權益,也可以向投資人保護中心提出申訴,再由投保中心介入,發揮其功能,藉以保障企業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