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打囤地再出手 借款人18個月內應動工興建
鉅亨網記者王莞甯 台北
台灣央行打擊炒房囤地態度更趨強硬,今 (13) 日一口氣邀集 36 家本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召開「強化銀行購地貸款風險控管措施」會議,規範借款人應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的「一定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原則。
央行於去年第四季理監事會議後,即調整購地貸款規範措施,新增規範借款人應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以避免金融機構資金流供囤地、養地。
此次會議是央行為避免銀行核定「一定期間」過於寬鬆,有違管制規定意旨,因而邀集 36 家本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召開會議,除聽取實務上作法和意見,同時,籲請金融機構辦理購地貸款授信內規納入四大項目,作為內部稽核和自行查核重點。
此四大項目分別為,(1) 有關「一定期間」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原則。
(2) 於貸款契約明定,一定期間屆期尚未動工興建者,除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金融機構並應確實落實執行。
(3) 金融機構辦理續貸或轉貸案件,如借款人所購土地未動工興建,應審慎覈實評估貸款條件,並應對貸款年限 (含原貸期間),訂定合理上限,以避免信用資源流供囤地、養地。
(4) 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若未確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將被列為重點缺失,並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
央行再次強調,仍將持續關注不動產貸款和房市發展情形,滾動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及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