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CFC明年起跑 會計師:留意四大條件符合CFC條件

我將自明 (112) 年起實施台版「受控外國公司」(CFC 制度),會計師提醒,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四種條件將構成 CFC,其中個人 CFC 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稅務居民必須在 113 年 5 月申報 112 年個人所得稅時,依持有 CFC 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表示,OECD 明 (112) 年起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以防堵跨國企業在低稅負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

因應 OECD 的最低稅負制,行政院已鳴槍開跑,包括營利事業與個人 CFC 制度全都將在明年上路,其中個人 CFC 制度對於符合條件之我國稅務居民 (含一課稅年度居留達 183 天的外國人),必須在 113 年 5 月申報 112 年個人所得稅時,即應依持有 CFC 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葉建郎表示,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 CFC,包括:「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 50% 或具有重大影響主導能力」、「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台幣 700 萬」、「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

葉建郎說明,在 CFC 制度實施前,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盈餘分配至 CFC 者,國內股東因尚未取得 CFC 分配之股利,尚無所得稅課徵問題;但自明年起,透過 CFC 轉投資的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雖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盈餘只分配至 CFC,但符合條件的國內股東仍應計算應課稅的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