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禁止亂賣保單給高齡者 金管會三大措施10月上路

為保障高齡消費者權益,金管會今 (29) 日表示,目前正研議修正相關保險法規,將從「商品設計強化商品適合度 (KYP)、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瞭解客戶 (KYC) 以及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三大措施,加強高齡消費者保護,預計 10 月上路。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指出,考量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設計與要保文件、資訊系統之變更、教育訓練等前置作業,均需相當作業時程,因此,對上述保險業 KYP 及 KYC 強化措施的相關規定,將給予作業緩衝期至今年 10 月 1 日施行。

張玉煇表示,我國自 2018 年起已邁入高齡社會,為進一步強化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的保障,金管會已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措施。

張玉煇進一步表示,在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 (KYP) 措施方面,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於 65 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 65 歲以上客戶。

另外,保險業於新銷售保險商品的送審文件,應檢附「銷售對象說明書」,載明依商品特性評估,包括該商品不適合銷售的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 65 歲以上客戶。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定期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的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

第二、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瞭解客戶 (KYC) 措施,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客戶的教育訓練。

保險業就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以及核保作業應加強評估適當性,所謂的高齡客戶年齡門檻也自 70 歲以上調降至 65 歲以上。

保險業就符合年齡在 65 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的保險商品等條件的高綾客戶,應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的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第三、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面措施:保險業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客戶均應提供建議書,且建議書於試算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應遵循相關規定。其中,保險業對 65 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的友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