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智財三法修正接軌CPTPP 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

立院三讀智財三法修正接軌CPTPP 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鉅亨網資料照)
立院三讀智財三法修正接軌CPTPP 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鉅亨網資料照)

為了接軌國際規範,立法院今 (15) 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三法修正草案,將有利台灣未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添增籌碼,其中,數位侵權相關行為,未來將改列公訴罪。

根據經濟部書面報告,由於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 CPTPP 規定有落差,目前侵害著作權主要來自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盜版光碟已非主要態樣。修法後,非法數位盜版 (包含盜版光碟)、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將納入公訴罪範圍。

此外,為符合 CPTPP 侵害情節重大才列為公訴罪的規定,經修法,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 100 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才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商標法修法方面,經濟部指出,現行法規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為符合 CPTPP 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可涵蓋「明知或可得而知」等行為,因此刪除「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以符合 CPTPP 規定。

三讀條文中也針對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亦在草案規範範圍。

至於專利法修法部分,三讀條文規範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聲明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應撤銷者,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也得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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